关于上海实施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公告
根据《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8〕31号),上海市自2018年6月30日起实施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通过相同信息“一次采集”、部门共享,避免让企业重复提交材料,减轻企业负担、提高行政效能。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事项整合范围
本次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在全国统一“五证合一”基础上,将19项涉企(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首批实行“二十四证合一”。
二、全国统一“多证合一”与上海“多证合一”的关系
本次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部分事项已于2017年10月1日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推进“一照通办、一码通用”加快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7〕60号)在本市试点实施,相关事项仍按本市有关文件要求办理。
三、全国统一“多证合一”事项办理流程
申请人使用本市开办企业“一窗通”平台设立企业的,在填报经营范围时,按需选择与“多证合一”事项对应的特定经营范围规范表述并按系统提示补录信息,完成全国统一“多证合一”事项申报。申请人线下直接申请设立或申请变更时,若申报的经营范围涉及全国统一“多证合一”特定经营范围的,申请人应登录“多证合一”事项填报系统勾选有关事项,并按提示补录信息,填报完成后系统自动生成“多证合一”申报凭证号,申请人线下递交书面材料时,应将凭证号告知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完成全国统一“多证合一”事项申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将有关信息共享给相关部门,并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工作要求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整合证照事项。
四、“多证合一”事项填报系统入口
“多证合一”事项填报系统http://yct.sh.gov.cn/netdzhy/login?op=login,申请人可以在浏览器中直接输入上述网址进入“多证合一”事项填报系统,或通过点击上海市工商局主页www.sgs.gov.cn 商事制度改革栏目下的“多证合一”事项填报按钮进入系统进行填报。
五、改革衔接过渡
本公告实施之日前已经在相关部门办理证照事项登记、备案的,不需要重新办理全国统一“多证合一”登记以及换领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