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临港地区人才培育平台资助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8/03/20 分享到: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双特”政策支持临港地区新一轮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推进区域产学研合作,搭建人才培育平台,促进企业自主创新、人才培养和科技成果的转化,结合临港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范围

符合临港地区产业发展导向,且工商注册地、生产经营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临港的企业或临港地区重点扶持的企业,在临港地区所设立的人才培育平台,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批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或院士专家服务中心,且具有典型示范作用,对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做出突出贡献。

2、获批建立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且具有典型示范作用,有明确的博士后培养计划或人才输出成果。

3、获批建立上海市技能大师工作室或列入浦东新区区级及以上资助项目的首席技师工作室,具有典型示范作用,对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培育高技能人才做出突出贡献。

4、经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临港管委会”)认定的符合临港地区产业发展导向,参与产学研人才联合培养工作的其他人才培育平台。

 二、资助标准

1、对企业设立的院士专家工作站或院士专家服务中心,给予最高100万元人民币的资助。

2、对企业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最高60万元人民币的资助。

3、对企业设立的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最高45万元人民币的资助;对企业设立的首席技师工作室,给予最高30万元人民币的资助。

4、对经临港管委会认定的其他人才培育平台,给予最高100万元人民币的资助。

以上资助实行“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从认定当年起,按资助资金总额20%、30%、50%的比例,经审核分三年逐步发放到位。

对依托同一高技能人才建立的企业技能大师工作室和首席技师工作室,在申请首席技师工作室资助后再申请技能大师工作室资助的,给予补差资助。

 三、申请程序

1、申请:人才培育平台所在企业向临港人才服务中心(环湖西一路99号主楼一楼)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2、审核:对已受理的申请,临港管委会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确定资助标准。

3、公示:审核通过的拟补贴平台名单,通过临港管委会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平台有异议且经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取消补贴资格;对公示平台有异议但经调查核实异议不成立或公示无异议的,列入补贴范围。

4、发放:对列入补贴范围的人才培育平台,临港管委会将给予相应资金扶持,并每年对平台运营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年度绩效评估不合格的平台责成定期整改,整改期满仍不合格的停止拨付。

 四、申报材料

1、《上海市临港地区人才培育平台资助申请表》;

2、平台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3、平台专家团队成员的相关介绍材料;

4、平台知识产权权属证明(如发明专利等)、主要技术技能成果证明(包括项目结题评审报告、技术转化证明等)和人才培养及获得的荣誉证明材料(包括相关人才计划、专家称号、获奖证书等)等;

5、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五、监督管理

1、人才培育平台资助资金主要用于平台条件改善、项目研发(如购置设备、能源材料及测试化验等)和人才培养(进修、培训、引进人才)等,不得用于企业其他生产经营成本支出或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单位在资助资金到账后,应设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临港管委会将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2、人才培育平台在申报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将取消认定,追回已提供的资助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附则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由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