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港地区智能制造产业专项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8/03/22 分享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临港地区智能制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简称《管 理办法》),为细化和明确临港地区智能制造产业专项实施方式和操作 流程,参照国家重大专项、上海市相关科技产业管理方式,结合临港 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智能制造产业专项,是指《关于建设国际智 能制造中心的若干配套政策》(简称《配套政策》)所规定的智能制造 功能平台建设、技术和标准研发、产业发展、装备首台突破、示范应 用和系统集成、使用自主智能制造产品、引进行业组织和重大活动、 基础设施建设和服务应用等方面的项目。

第三条 智能制造产业专项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和项目特点, 经评审并立项后,采取前补助、后补助等财政支持方式。 前补助是指项目立项后核定预算,并按照项目执行进度拨付经费 的财政支持方式。功能平台建设、标准验证、技术研发、产业发展、 示范应用和系统集成、引进行业组织、人才培训、国际双向合作等原 则上采用前补助方式。 后补助是指承担单位围绕相关专项的目标任务,先行投入并组织 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或产业化活动,在项目完成并取得相应成果 后,按程序进行审核、评估或验收后给予相应补助的财政支持方式。 品牌并购、装备首台突破、举办论坛会展、基础设施和服务应用、国 2 家及市级重大专项配套等原则上采用后补助方式。

第四条 智能制造产业专项按照“竞争、公开、择优、问责”的 原则组织实施,要突出战略目标、明确权责关系、强化统筹协调、加 强评估监督。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内容一般以项目形式进行申报,若为综 合性、集成性任务,如某一重大产品、重大(示范)工程或系统的研 发和建设等,可以项目群形式进行申报,根据其任务目标分解成若干 子项目,并与原项目群建立有机集成和衔接机制,保证对项目群的支 撑,最终实现项目群目标。

第六条 项目的推进由智能制造专项办公室(简称专项办)牵 头组织实施,日常办事机构设在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 (简称临港管委会)经济贸易办公室(简称经贸办)。专项办委托行 业联盟、行业协会等第三方机构,对临港智能制造产业发展战略、计 划目标、任务部署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并协助专项办 对项目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管理。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为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 规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按照法人 管理责任制要求,对项目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签订项目合同、编写项目计划任务书; (二)按照项目计划任务书,组织任务实施,完成预定目标; 3 (三)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经费管理、会计核算及资产管理等 工作; (四)按照要求编报项目年度执行报告、有关信息报表、验收文 件等资料; (五)提出项目验收、调整、撤销或终止申请; (六)按要求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七)接受专项办或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的指导、检查、审计和 验收。

第八条 项目管理实行专家评审制。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需组织 评审,并在评审环节引入具备相关专业领域或综合性工程咨询甲级资 质的第三方独立评估机构或专家,建立科学、高效、客观、公正的评 估机制。若采用专家现场评审的形式,专家须从临港智能制造专家库 中挑选,该库由专项办负责组建并维护,按照保密要求和回避原则, 根据实际需求指定每次评审专家。

第九条 项目管理实行年度报告制。项目承担单位在每年 11 月 底前,编制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报送专项办或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