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临港地区新一轮“双特”人才配套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3/22 分享到: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双特”政策,支持临港地区新一轮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6〕49号),加快集聚各类创新、创业、创造人才,促进人才发展,推进上海科技创新中心主体承载区建设,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临港管委会”)特制定如下人才实施政策。

第一条  促进人才户籍直接引进

符合一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和创新团队核心成员,可直接引进落户。

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人才及其核心团队、创业投资管理运营人才及其核心团队、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企业家人才、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及其核心团队,可直接引进落户。

临港地区重点机构引进的紧缺急需人才可直接落户。

临港地区教育、卫生、农业等社会公益事业单位录用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给予落户政策倾斜。

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人才及其核心团队、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及其核心团队,居住证转办户籍年限可由7年缩短为3至5年;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投资管理运营人才,居住证转办户籍年限可由7年缩短为2至5年。

在临港地区教育、卫生、农业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居转户人员,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

第二条  实行居住证专项加分

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人才及其核心团队、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及其核心团队等,直接赋予居住证积分标准分值。

在临港地区工作并居住的上海市居住证持证人,享受居住证专项加分政策,每满1年积2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最高分值20分。

第三条  加大海外人才引进

开展海外人才永久居留、出入境便利服务以及在沪外国留学生毕业后直接留沪就业试点,试行外国专家证、就业证、居留证等三证一口受理、一口办结。

外籍高层次人才、科技创新行业高级专业人才,可不受60周岁年龄限制申请5年有效期工作类居留许可(加注“人才”),工作满3年后,经单位推荐可申请永久居留。

外国留学生在国内高校应届毕业后在临港地区创新创业,可申请有效期2年以内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加注“创业”),期间被有关单位聘雇的,可申请办理工作类居留许可。

探索建设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

第四条  提供人才住房保障

入驻临港地区的企事业单位可购买或租赁公共租赁房,符合一定条件的个人可购买限价商品房。

在临港地区工作符合一定条件的人才,可租赁人才公寓或获最高每人每月1500元人才租房补贴。

第五条  实施高端人才专项奖励

对在临港地区工作的两院院士,国家“万人计划”和“千人计划”、上海“千人计划”、浦东“百人计划”人才,上海市领军人才,在市、区两级奖励的基础上,临港管委会另给予最高50万元专项奖励。

在临港地区工作的“万人计划”、“千人计划”、“百人计划”人才,上海市领军人才,市、区级总部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智能制造企业和功能平台以及符合临港产业导向的重点扶持单位领军型人才,将其个人在临港地区形成的贡献全部用于个人奖励。

第六条  培育“临港工匠”

对在临港地区重点扶持企业工作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研发中心等研发创新平台的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及其核心团队成员,以及高级技师、首席技师、荣获“上海工匠”称号的高技能领军人才,给予每人每月最高1500元临港特殊津贴。

鼓励临港地区企业设立首席技师工作室,实施“高师带徒”项目,给予最高30万元工作经费资助。

临港地区企业员工、在临港地区就业的普通高校或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参加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在市、区培训补贴基础上,给予30%—70%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累积最高3万元,并给予一定的职业见习补贴。

第七条  建设人才培育平台

支持临港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大学生就业实训基地建设,创建一批青年创业见习和职业见习基地,并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

引导和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等合作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人才培育平台,给予最高300万元资金扶持。

第八条  优化人才服务环境

完善临港人才服务中心功能、建设人才服务信息化平台,线上线下联动,实现人才事项区域内受理、一站式办结。

实施人才资源市场化配置,通过办公用房租金、物业费补贴等方式,引进和扶持各类人力资源服务专业机构发展,提供专业化人才选拔培养、评价使用等市场服务。

在临港地区工作、生活且符合一定条件的人才,可享受优惠家政服务以及子女入学入园等便利。

发挥临港生态、生活环境优势,引进国际国内优质服务资源,推进建设高标准国际化生活社区。